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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20 17:25:00)】 |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学校二级学院及二级学院党群组织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是对学院党建、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

第三条 联席会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列席人员为院办正副主任,学工办正副主任。因会议内容的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联席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及其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检查会议决议的跟进落实等。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坚持依法治校、科学决策;

(三)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联席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决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贯彻落实方案。

(二)传达和落实执行学校的决议和决定,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检查实施情况。

(三)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经济活动计划、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以及对外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

(四)决定学院人事任免、人员调整、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五)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六)其它需要联席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需要提交联席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相关议题负责人提出,经院领导同意方可上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一天将材料分送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议题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联席会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时可委托副院长或党总支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院党政领导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政领导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联席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联席会决策,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院长最后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作决定。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联席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应急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 联席会研究决策问题时,要充分讨论,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会上讨论要围绕议题,独立思考,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听取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对会议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定。

第十六条 联席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的问题,当事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联席会讨论的情况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神开好会议。

■第七章 决议实施

第十九条 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决定的工作。院办负责催办督办、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院领导。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决议或决定的,由院长征求意见后调整,并在下次联席会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