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9 09:16:58)】 | 【点击:】
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直属和教辅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建设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学生公寓,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广州新华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新华学院
2024年6月17日
广州新华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建设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学生公寓,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务处作为学校主要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负责统筹安排学生公寓的分配、调整和管理,负责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执行与落实。学生处和各院(系)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有权使用公寓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文明建设,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公寓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有权直接向总务处反映、提出建议,或对在学生公寓区内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总务处应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
第二章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细则
第四条 学生入住时应自觉签署《广州新华学院学生公寓(宿舍)住宿协议书》,必须服从总务处统筹安排和管理,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学生不得擅自占用、调整宿舍或出租、出借床位。住宿期间学生有服从与配合学校对宿舍的搬迁、调整等义务,对因未报到、休学、调宿等情况而空出的床位,总务处有权统筹调配,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新成员入住。
第五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宿舍的,须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相关申请表格可在总务处官网下载),经辅导员审批和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后,由总务处负责审核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宿舍内的公共家具物品和公用设施,由该宿舍全体成员负责保管和维护,学生应自觉爱护,如有丢失或人为故意损坏,由该宿舍成员集体或个人照价赔偿。若宿舍内设施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到该幢宿管员处填写维修单,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报告总务处。
第七条 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仍继续占用床位者,总务处有权责令学生迁出,并在规定时间内带走所有行李和物品,否则将视为垃圾清理。
第八条 宿舍门锁、钥匙(门禁卡)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门禁卡和更换门锁,违者除按要求恢复原样外,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个人钥匙(门禁卡)应妥善保管,丢失钥匙(门禁卡)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门禁卡)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凭本人有效学生证、校园卡或身份证到宿管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条 严格执行男女学生分栋住宿和管理,禁止异性进入宿舍;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相关部门批条,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登记后,方可进入。未经总务处批准,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家属、亲戚和朋友等。
第十一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要讲道德、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受宿管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宿管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负责宿舍日常服务及安全保卫、环境清洁、日常维修工作。宿舍楼设立管理员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学生公寓内进行各项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架、起哄、打牌等,避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十四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从事推销、传销、进行有偿服务或其他一切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禁止收看暴恐、涉黄涉黑等不良影响的音视频材料,不得在宿舍区进行任何宗教活动,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的墙壁、门窗上涂写、刻画、钉钉子或张贴墙纸;不得用脚踢门或践踏墙裙。除指定的宣传栏外,严禁在宿舍区内的墙壁上张贴广告、标语、启事、海报等。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
1. 学生公寓(宿舍)开门时间:
周日至周四早上6:30至晚上23:00
周五和周六早上6:30至晚上23:50
2. 按学校规定,学生不得晚归。超过关门时间晚归的学生,应向值班宿管员交验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做晚归登记,方可进入。宿管员有权对晚归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晚归学生不得在走廊及宿舍区内大声喧哗,严禁晚归翻墙、翻窗或爬阳台等方式进入宿舍。如有违反,且危及生命安全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宿舍区内禁止饲养狗、猫、鼠、鸟、兔等宠物或家禽。除批评教育外,违者在三日内自行处理,否则作没收处理。若出现宠物伤人的情况,由当事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侵害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如发现危及宿舍成员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宿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情况,总务处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水电费根据所在校区结算方式结算,宿舍成员应主动缴纳费用,如对费用产生疑问,可到校园管理服务中心查看水、电表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学生公寓(宿舍)用电安全,严禁使用无质量认证的劣质电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吹风、电热棒、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除洗衣机、空调或学校统一配置的设备以外),以及明火器具。禁止使用炊具煮食,禁止私自在宿舍内接入电线、网线、电话线或加装、改装设施设备。学校有权对上述情况作收缴、拆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校内尤其宿舍区内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无紧急情况,严禁占用或使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公寓内做各类实验,不得将依法依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宿舍区内。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宿舍前要断水电、关门窗、上门锁。发现有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在宿舍区内活动,学生要及时向值班宿管员报告,并协同宿管员一起处理,防止陌生人混入宿舍区作案,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携带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区的学生,应自觉接受检查。学生应自觉向宿管员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并进行登记,凭宿管员开具的放行条后方可离开宿舍。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阳台栏基上倚靠、坐卧等。严禁在走廊消防管道晾晒衣物,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阳台、走廊摆放花盆等容易下坠伤人的物品。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酒瓶、汽水瓶等杂物;不得向窗外、楼道倒污水;严禁随地大小便等。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鞋架、垃圾、垃圾桶或其他杂物。如被保洁员当垃圾处理,由学生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十条 严禁把硬性、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卫生巾、衣物、塑料袋、瓶类等)丢入洗手间下水管道或厕盆内。造成管道堵塞者,原则上自行疏通,如需维修人员进行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的,其疏通费则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鼓励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宿舍文化展示等活动。
第三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学校学生处、校团委、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所安排的卫生、纪律、治安、消防等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总务处将有权取消该责任人的住宿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若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