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请假、续假、销假申请表2020.09
【发布日期:(2020-07-16 11:27:44)】 |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20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专职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事先履行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致电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在请假申请表上本人签名栏注明委托何人办理。请假期满在当日上班时按销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所有薪酬。连续旷工(旷课)超过3天(3次)者,属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请假期间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保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协议)的权利。
第七条 请假流程
(一)教职工
1.教职工请假2天(含)以内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请假3-5天(含5天)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3.请假6-15天(含15天)者,分别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4.请假超过15天者,分别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二)党政正职负责人
1.单位正职负责人:由校长审批。
2.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请假前需要申请人根据请假类别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1)后交人事处。因请假需调停课的,按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教学调课管理规定》(中新教务〔2018〕12号)执行,签批后的请假条需报教务处备案。
需申请续假的,应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续假申请表》(见附件2),按上述流程申请。
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当日,需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销假申请表》(见附件3),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注销假时间,并到人事处备案;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返校上班当日向校长、党委书记销假,并告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本办法及实际请销假情况,核定其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
第三章 请假类别
教职工请假类别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等。
第八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养,请假时需要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病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超过1个月病假的需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无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假单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故意伪造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者,属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先兆性流产需要卧床休息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女教职工,请假时需要提供定点产检医院出具的有效的“卧床休息”诊疗证明及休假证明的原件。
(三)因孕期严重不适,不能正常工作的女教职工,请假时需要提供定点产检医院出具的有效诊疗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女教职工不得以怀孕不适等非正当理由长期休假、不承担工作(课程)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按辞退处理。
(四)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五)原则上休病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六)病假期间待遇
1.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6至15个(含)工作日,从请假的第6个工作日起,扣减其当月薪级工资、月奖励绩效的日平均额。
3.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满1个月,从请假的第6个工作日起扣减其当月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月奖励绩效、职务补贴(如有)的日平均额。
4. 一年内连续病假满1个月(含),不足3个月,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病假期间薪级工资按80%发放薪资,停发月绩效、补贴及其他奖金,提供住房公积金补贴和购买社会保险。
5. 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病假期间薪级工资按50%发放薪资,停发月绩效、补贴及其他奖金,提供住房公积金补贴和购买社会保险。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者,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有紧急事务需亲自办理,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50天,超出时限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申请人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需详细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中,如申请人是教师,单位负责人必须填写:请假期间是否影响教学,能否完成教学量;如是其他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填写:请假期间工作由谁负责。
(三)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事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四)事假期间待遇
1.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在3个工作日(含)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超过3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从第4个工作日起,扣减当月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月奖励绩效、职务补贴(如有)的日平均额。
3. 特殊情况一年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含)者,学校停发事假期间的所有薪资、补贴、福利,社保、公积金全额自费缴纳。
第十条 婚假
(一)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婚假3天。婚假原则上在结婚登记日期的1年内休完,且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须由本人凭结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婚假期间待遇:3天婚假内,照常发放薪酬。超过3天的,增加的假期,其薪酬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基本产假为98天,并可享受奖励假8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30天)。凡难产的女教职工,属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30天;属钳产、吸引产、臀位引产者,增加15天(此三种情况不可叠加计算)。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党政管理教辅人员的女教职工在产假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42天产假。
(二)计划生育假
指已生育了第二个孩子,要接受节育手续,或者意外怀孕需采取补救措施所休的假。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院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期:
1. 已婚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3天,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 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3. 采取皮下埋植剂避孕的,休息3天。
4. 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
5. 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
6. 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7. 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8.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陪产假。原则上应在婴儿出生满月内休完,最迟不能超过婴儿出生三个月的时间。申请陪产假的男教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请假需提交的材料(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 产假:申请人需要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请假截止日期暂以顺产178天、剖腹 208天计算。小孩出生后两个月内向人事处提供《计划生育登记证明》、本人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出院证明、剖宫产证明(如有)、难产证明(如有)等,以确认实际产假结束时间。女教职工产假期满时间如在寒暑假期间,可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备,并顺延至开学首个工作日到人事处销假。
2. 计划生育假:本人结婚证、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3. 陪产假:本人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在销假时提供)。
(五)生育假期间待遇
1. 产假:产假期间发放薪级工资及月基本绩效。
2. 计划生育假、陪产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丧假
(一)教职工因本人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亡故需请丧假的,假期为3个工作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增加假期3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在寒暑假内,不另补休)。因旁系亲属亡故而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二)申请人根据路程远近申请假期的长短,填写请假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丧假期间待遇
直系亲属在规定的丧假期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一)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寒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制度的学校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即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工国外探亲和其他有薪假期的申请。
(二)探亲假期间待遇
1. 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内,照常发放薪酬。
2.如遇特殊情况,需在非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申请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四条 旷工认定
(一)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旷工处理
(一)教师旷课1次,按旷工1天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薪酬。
(二)管理人员和教师连续旷工(旷课)超过3天(3次),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可解除合同。
(三)请假期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超过的假期天数按相应请假待遇扣减其薪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但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每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假期期间待遇按照工作日核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的规定(试行)》(中新院〔2009〕16号)文件同时废止。
-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rar】已下载次